2007年全国保龄球精英赛竞赛规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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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12-12 16:03:00 中国保龄球协会

 

  一、主办、承办单位:

  主办单位: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、中国保龄球协会

  承办单位: 北京市保龄球协会、北京梦幻拾贰保龄球馆

  二、竞赛时间和地点:

  2008年1月1日至5日在北京通港大厦梦幻拾贰保龄球馆举行。

  三、竞赛项目:

  男子精英对抗赛、女子精英对抗赛。

  四、参赛单位:

  本次比赛按照2007年度全国保龄球比赛运动员积分排名,采取个人自愿报名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行业体协(及全国保龄球比赛参赛单位)体育部门或保龄球协会统一汇总,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行业体协(及全国保龄球比赛参赛单位)体育部门或保龄球协会为单位进行报名的组织方式。

  凡2007年度全国保龄球比赛积分排名列男、女前40名的运动员,及中国保龄球协会特别批准的运动员(特批运动员不参加排名和奖励),均可按照全国比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关系(无代表注册关系的按本人户籍所在地),通过相应的体育部门或保龄球协会报名参赛。

  五、参赛资格:

  参赛选手必须符合《全国保龄球比赛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》和《保龄球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并符合《中国保龄球协会会员管理规定》的要求,具备中国保龄球协会个人会员资格。

  六、竞赛办法:

  (一)比赛采用2007-FIQ-WTBA竞赛规则。

  (二)比赛分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。

  (三)预赛每人进行12局比赛,按12局总分排列名次,高者列前。

  (四)预赛排在男、女各前8名的运动员进入1/4决赛。

  (五)1/4决赛:男女预赛各前8名运动员进行交叉对抗赛,即第1名对第8名、第2名与第7名,以此类推。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,只计胜负关系不计总分,胜者进入半决赛,负者按预赛排名决定名次。

  (六)半决赛:1/4决赛胜者按照预赛排名进行交叉对抗赛,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,胜者进入决赛,负者并列第三名。

  (七)决赛:半决赛胜者进行对抗赛,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,胜者为冠军,负者为亚军。

  (八)同分

  1、预赛得分相等需要区分名次时,加赛第九、十格直至确定名次。

  2、决赛阶段每局对抗赛出现同分情况时,双方在一条球道上(由预赛排名靠前方选择)各投一个球,击出全中的球员胜出,如果都击出或都未击出全中将继续投下一个球,直至区分胜负为止。

  七、录取名次与奖励:

  (一)男、女各前三名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正式比赛奖牌。

  (二)本次比赛作为全国保龄球运动员积分排名总决赛,男、女前6名选手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获奖证书。

  (三)为奖励优秀运动员,获得男、女各前八名的运动员将依照名次奖励保龄球装备。

  八、报名和报到:

  (一)报名:

  各单位可报领队兼教练1人,并填写运动员参赛报名表,加盖当地体育部门或保龄球协会公章,于12月24日17:00前,传真到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运动三部(地址: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,邮编:100763,电话:010-87183540,传真:010-67161733,联系人:王佳鑫)。为确保联系通畅,请各单位传真报名表的同时以电话方式确认。以收到传真的时间为准,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名参赛者,其空缺按积分排名次序依次递补。至12月28日17:00为止,遗留空缺不再递补。

  (二)报到:

  参赛选手于1月1日中午12:00前到赛区报到。地点:北京梦幻拾贰保龄球馆(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2号北京西单通港大厦地下二层010-83988036),(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10号,010-87183888)。中午12点至4点安排练球,下午17:00召开领队技术会议。如有提前报到者,必须征得承办单位同意,所需经费自理。

  九、裁判员、仲裁:

  由3人组成技术委员会主持比赛。

  十、服装和器材:

  (一)参赛运动员服装应符合FIQ-WTBA规定。

  (二)自带符合竞赛规则的保龄球和鞋。比赛用球通过球检,方可使用。

  (三)下油标准:

  重油下至15英尺至20英尺,拖至35英尺至40英尺,球道表面落油部分油厚不少于5个单位。本次比赛实行一次比赛两种下油模式,具体油型在中国保龄球协会网站公布。

  (四)保龄球瓶重量:符合FIQ-WTBA竞赛规则的规定。

  十一、其它:

  参赛选手往返赛区的差旅费自理。

  为鼓励运动员参赛,本次比赛不收取报名费。

  赛区统一安排住宿(含早餐),并提供午餐(安排在比赛场馆),运动员须认真填写报名表中相关事宜,以便安排,一经确认,不得更改。如需赛区安排午餐,食宿标准50元/人.天。如不需赛区安排午餐,食宿标准40元/人.天(其余部分由大会补贴)。

  十二、未尽事宜,另行通知。

  十三、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、中国保龄球协会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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